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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的豁免和简化包装运输解答
发布日期:2023-7-3 发布者:尊威国际

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TI)等要求,锂电池归属于第9类危险物品。

在运送全过程中,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果满足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 SP188 特殊条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就可以与普通货物一同运输。

锂电池运输豁免主要需满足以下8个条件:

一、锂含量和瓦特-小时比率要求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 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额定值(换算公式:Wh=V×Ah)不超过20 Wh。

示例1: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3.6 V×2 Ah=7.2 Wh<20 Wh不少锂电池(芯)仅标注额定电压或电流,需要与电池厂家确认瓦特-小时额定值。二、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要求对于锂金属或合金电池组,锂含量不超过2 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额定值不超过100 Wh;适用本规定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标明其瓦特-小时额定值,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除外。

示例2: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80 Wh<100 Wh

示例3: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192.4 Wh>100 Wh

TDG明确要求,200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锂离子电池须在其表面标注瓦时数;但法规没有强制要求标出锂金属电池阳极中的锂金属总质量,需要与电池厂家确定数值。

三、封闭的内包装要求

除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里,有防止电池和电池组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可能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内包装须装在符合TDG 22版第4.1.1.1、4.1.1.2和4.1.1.5规定的坚实的外包装内。


示例4:


说明:包装完整,内含有足够的衬垫材料,对包装内产品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示例5:


说明:无缓冲装置,没有足够的衬垫材料,未能起到足够的支撑保护作用。

四、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要求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坏和发生短路,设备须配备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且不会产生有危险的热释放的装置除外,如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RFID)、手表、感应器等)。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该设备应包装在坚实的外包装内,该外包装由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制造,且设计应与其容量和拟定用途相适应,除非含有这些电池的设备能够提供等效的保护。

五、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要求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满足TDG 22版2.9.4(a),2.9.4(e),2.9.4.(f)(如适用)和2.9.4(g)的规定:


六、锂电池标记要求

每个包装件都应按照TDG 22版5.2.1.9标记相应的锂电池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TI包装指南,锂电池包装件张贴5.2.1.9标记和5.2.2.2.2式样9A标签,应视为符合本特殊规定。


示例6:


说明:锂电池包装件张贴了5.2.1.9标记和5.2.2.2.2式样9A标签。

示例7:


说明:缺少锂电池标记;普通纸板箱不是UN箱。

然而,上述锂电池组标记要求不适用于(1)包装件内仅含有安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2)当托运货物中含有不超过两个包装件,且每一包装件内含有装在设备上的不超过四个电池或两个电池组。

包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时,锂电池组标记应清晰可见,或印在集合包装外部张贴,且集合包件标明“OVERPACK(集合包装)”字样。“OVERPACK”字样的高度至少为12 mm。


七、跌落试验要求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须能够承受任何方向1.2 m的跌落试验而内装的电池或电池组不发生损坏,不发生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与电池(电池组与电池组)相互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泄漏。


八、包件毛重要求

除被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电池组外,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30 kg。

转载:北京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