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内的从业人员都知道,现行的集装箱装箱技术要求是2007年开始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 672-2006 2007年3月1日施行),而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更新,现行的行业标准已不能满足行业技术要求,为了更好的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脉搏,新的装箱标准已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并且升级为国家标准,它就是《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GB40163-2021)。
新的标准从篇幅上增加了很多内容。与现行行业标准相比,新标在适用范围上做了调整,在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方面更加注重与国内外相关公约法规的对接,细化了装箱前、中、后的操作要求。此外,新标还将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相关操作纳入标准。
下面,让我们细细品味新标的“新”吧。
第一部分 术语与定义:
新标增加了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的定义和特征描述,合计共9个定义(术语)。
1、危险货物
IMO IMDG中列明的,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污染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2、集装箱
一种供货物运输的设备,特征:1)具有耐久性和足够的强度,适于重复使用
2)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途换装
3)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件
4)个外底角所围蔽的面积应达到一定标准。
3、可移动罐柜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符合集装箱定义的罐柜,并具备以下特征:1)由罐壳和运输危险货物所需配有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组成;
2)能在不拆除结构装置的情况下进行装货和卸货;
3)壳体外部具有稳固的结构件,并能在满载时起吊;
4)配有便于机械化操作的底座、系固装置和附件,使其能被吊到运输车辆或船上。
4、多单元气体容器
用一个总管进行内部连接并组装在一个框架内的各种钢瓶、管状容器和钢瓶组的组合体。5、装箱和充罐
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的过程。6、包装
一个或多个容器及为容器完成盛装和其他安全功能所必须的任何其他组件或材料。7、包件
包装作业的最终产物,由包装盒所装的用于运输的内装物组成。8、积载
为确保安全和保护环境,将危险货物恰当的布置在集装箱中。9、隔离
将两个或多个不相容的物质货物物品分开的过程,这些货物配装或积载在一起时,一旦发生泄露、溢漏或其他事故会产生不必要的危险。
第二部分 基本要求:
本部分是对装箱作业的基本要素的要求,包括对集装箱和包装、人员、作业环境、装卸机具四个方面的规定。此四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装箱作业程序。
1、集装箱
说明: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在新标中统称“集装箱”。
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营运等均应符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 CSC和IMO IMDG的规定,并持有有效的证书或报告。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的检验合格标记和安全合格牌照或铭牌,其内容及张贴应符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 CSC 和 IMOIMDG的要求。通过定期检验的集装箱的检验合格标记和检验日期,应标记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且应持久、耐磨、耐腐蚀,并保持清晰可见。按认可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进行检验的集装箱,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者附近标明此连续检验计划的认可编号。
新标明确了连续检验计划(ACEP)的要求,对集装箱的检验依据更加充分和明确。
此外,新标对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的检验、标记等做了规定:
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应符合 JT/T 813的规定。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应在罐体上的连接件(如进口管、排放口等配件及截止阀等)清楚标明其用途。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及装运非冷冻气体的多单元气体容器应在易于检查的明显地方(通常安装在其后端)以永久的方式在耐腐蚀的金属上显示符合 IMO IMDG 要求的铭牌。检验合格标记、安全合格牌照或铭牌内容及张贴应符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 CSC和IMO IMDG要求;通过定期检验的集装箱检验合格标记和检验日期,应标记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应持久、耐磨耐腐蚀,保持清晰可见。
2、包装及包装标志标记
包装应坚固并处于完好的状态,与货物接触的部位不应因货物的特性而降低其性能,并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风险。
包装应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并显示包装标记。
包装上的危险性标志和标记应符合 IMO IMDG 的规定。
3、集装箱作业、检查人员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检查的人员应按照 IMO IMDG 的要求熟悉或了解相关知识和技能,特别是人员防护、应急措施等。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熟悉装箱作业的技术要求。在装箱作业过程中,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装箱现场指挥或监控工作,并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装箱人员装载、系固危险货物时、应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直接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装箱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相适应的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及时清洗,作业中不应饮食、饮水。
4、作业环境的一般要求应在光线或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装箱作业。
不应在雷电天气下装箱作业。
不具备良好遮蔽条件的装箱场所,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关闭箱门。
装箱现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火患,不应在危险货物周围吸烟、动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应经过认证、并定期检查,不应随意拆除和占用。
如果有必要为集装箱供电以操作制冷或加热设备时,应保证连接插头可用。
5、装卸机具的一般要求应根据货物包装性质和包装质量选用装卸机具,机械及其附属器械不应影响包装的完整性。
叉车装卸搬运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安全速度。叉车防爆性能应符合GB/T19854的要求。
第三部分 装箱前准备工作:
本节分5个部分,分别为货物资料、积载计划、集装箱检查、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新标对5个部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无需多想,照着操作即可。
一、货物资料
1. 装箱前应该备齐拟装箱货物的信息材料、包装检验合格证明、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适用版本的IMO IMDG等相关资料。货物资料应包括危险货物的如下信息:
①联合国编号
②正确运输名称
③类别
④副危险性(如适用)
⑤包装类(如适用)
⑥闭杯闪点(如适用)
⑦标记(如适用)
⑧标识批号(如适用)
⑨总数量
⑩总质量等。
2.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审核货物的相关资料与实际发货情况、装箱信息的一致性。
二、积载计划
在装箱作业前必须根据拟装货物的基本情况制定装载计划,用来指导全部装箱过程。积载计划分一般积载和拼箱积载。
一般积载,共10个注意点,可以看做是基本积载要求:
1. 应制定集装箱内危险货物的装箱和系固方案。
2. 装箱货物质量、衬垫系固材料不能超过集装箱允许的净载重量。装货后总质量不能超过安全合格牌照所标明的最大总质量。
3. 箱内所装货物的重心应在或靠近集装箱纵向长度的中心位置,并在集装箱载货空间高度的下半部分。
4. 货物在箱内应均匀分布,半个箱长范围内的货重不应超过箱内总货重的60%。
5. 对于与箱底接触面较小的重物,应使用衬垫材料来增大其接触面,使货物的集中载荷被传递至集装箱的结构性横梁和纵向底桁材上,避免箱底局部过载。
6. 如危险货物对集装箱的通风有特殊要求,应当使用通风集装箱。如不可通风的,一般通用货物集装箱应避免通风或者与外界湿空气接触,且在装箱前将集装箱的透气孔封闭。7. 应根据包装的嘴型和规格选择合适的堆码方式,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移位或倒塌,如袋装货物可以选择交替式、垛墙式的堆码方式。
8. 应根据货物性质、质量、形状、结构强度等特点选择适合的衬垫方式及衬垫材质。
9. 货物与箱体存在空隙的,应选择适合方式进行系固、绑扎。
10.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时,应根据 IMO IMDG 的规定选择适用的可移动罐柜。
拼箱积载,共5个点,也是拼箱的基本要求:
1. 要考虑各种货物性质及其相容性,包括包件及其包装类型或强度、货物气味和粉尘交叉污染的可能性、物理或化学的相容性.粉尘货物和污秽货物不应装载在干净且易受污染的货物附近。
2. 除非已经进行恰当隔离或使用防护材料对其进行了有效保护,性质不相容的货物不应同箱装运。
3. 货物在箱内拼箱时,相互之间的隔离应按照货物危险性和副危险性中最为严格的要求进行隔离,并符合IMO IMDG 中各类隔离表和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隔离要求。
4. 固体货物不应置于液体货物下面;尖锐物品不应装载与表面易损的货物相邻处;释放水汽的货物不应装载于对湿度敏感的货物上面或附件,重货不应装于轻货和易碎品的上面。
5. 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拼箱时,危险货物应后装先卸且装于门口易卸处。
三、集装箱的放置
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放置方法很重要,正确的放置集装箱是做好装箱规则的前提之一。
1. 集装箱应放置在坚固平整的地面或拖挂车上,放置集装箱的地面应没有任何可能损坏集装箱底部结构(横向构件或者底梁)的碎片或者突起物。
2. 通过平台装箱,应使用恰当的斜坡作为进出集装箱的安全通道,平台和集装箱间应设有安全、有效的连接。
3. 使用拖挂车装箱,应采取防止车身倾斜和车辆移动的措施。
4. 集装箱应放置在没有泥土、植被、悬挂的树枝和探照灯的硬质路面上,防止害虫、昆虫和其他生物进入集装箱内,造成二次污染。
四、集装箱的检查
集装箱的检查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箱门检查、冷藏箱检查、可移动罐柜检查和多单元气体容器检查五个分项,这些都是装箱前必查项目,缺一不可。
•外部检查,共10个检查点,涉及到主框架、结构件、表面、标牌、检验情况等:
1. 集装箱主框架完整,不存在 IMO CSC规定的严重结构缺陷。
2. 箱壁、箱底和箱顶的状况良好,应无任何明显变形。
3. 外表面有弯曲、凹痕、折痕、擦伤等痕迹的附近和内侧不应存在破口。在外板连接处,应无铆钉松动或断裂产生漏水的痕迹。
4. 箱顶部分的气孔应无损伤和积水。
5. 曾经进行过修理的部分应处于良好状况,无漏水现象。
6. 集装箱外表固定的安全合格牌照应显示清晰、内容有效。
7. 除永久固定的标记和符号外,应去除集装箱之前使用过的标牌、标记,符号等。
8. 集装箱的沿底部肋骨、叉车槽里面、扭锁配件的里部及外部、底部和交叉联接部分等部位应无任何二次污染的迹象。
9. 检查当天的日期不超过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铳印的下次检验日期。
10. 如检查当天的日期超过下次检验日期,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牌照的地方标注有连续检验计划“ACEP”的标记。
•内部检查,共6个检查点,涉及箱内通风、清洁状况、完整度、内衬板、固定角件等:
1. 在进入封闭式集装箱之前,应将门开一段时间,使箱内的大气环境与外部空气保持一致。在门打开期间应注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动物和昆虫进入集装箱内。
2. 集装箱内应清洁干燥,无先前所装货物的残留物和持久性气味。
3. 曾经修补过的部位应无破漏之处,可以通过关闭箱门观察是否有漏光来发现潜在的破漏点。
4. 箱内应没有重大损坏,地板没有破损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货物损害的突出物,例如钉子螺钉,特殊配件等。
5. 箱壁内衬板上应无水湿痕迹,发现有水湿痕迹时,应查明产生水迹的原因。
6. 用于固定货物的角钩和系固环等拽固件应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如果在箱内系固重物,应事先联系集装箱经营人获取拽固件强度和系固方法等相关信息。
•箱门检查,共4个检查点:
1. 箱门应能顺利开启和关闭,开启时能适当固定。
2. 箱门周围的密封垫应紧密,并能保证密闭。
3. 箱门把手应能灵便操作,箱门能完全锁上并可加装封志。
4. 箱门的锁闭结构方式应能使箱门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开启。
以上三点是集装箱(狭义的)本身在装载前的检查项目,此外,新标还对冷藏箱、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的检查进行了规定,列出的检查点只是本身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的,并不代表不需要前面的三项(内部、外部和箱门,适用的)检查项目。•冷藏箱检查
1. 冷藏箱的制冷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2.冷藏箱的插头和电线无缺陷。
•可移动罐柜检查
1.可移动罐柜的IMDG铭牌应标注正确信息,且显示清晰。
2.可移动罐柜的框架结构应符合IMO CSC的要求,罐体以及固定装置包括阀门、调压装置应符合IMO IMDG的要求。
3. 确认货物的特性,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有加温要求的,装卸地应具有蒸汽源和电源等设备。
•多单元气体容器检查
1. 多单元气体容器的IMDG铭牌应标注正确信息,且显示清晰。
2.多单元气体容器的各个单元和框架均无变形和损坏,如对其状况有怀疑,可请求进一步检查或者检验,再行充罐。
3.多单元气体容器的各个仪表、管路、阀门、附件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危险货物包装检查
•包件检查
1. 包装不应有任何损坏、渗漏和散漏迹象。木板箱包装不应有钉子外露。
2. 包件不应有污染迹象。有污染迹象的包件,应确定其安全性和可接受性。
3. 装箱前,应去除包件外部的水、雪、冰及其他附着物。
•托盘货物检查
1. 托盘货物应按规则形状排放,侧面保持垂直,顶部保持水平。
2. 所用的捆扎材料应与货物相容,在潮湿、温度剧变、日晒等情况下能保持有效系固。
3. 托盘应处于良好状态,符合装卸作业和危险货物质量的强度要求。无钉子、螺丝、木刺等突出物。
•标志、标记检查
► 标 志
1. 包件应显示正确的危险性标志。
2. 标志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箱内包装:位于包件端面或侧面明显处;b)袋类包装:位于包件明显处;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处;d)罐类包装:位于罐体的明显处;e)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装容器或大宗包装:位于相对的两侧;f)海洋污染物的标记应位于危险货物标志的邻近处,如无危险货物标志时,位于适当位置。3. 如货物经过系固、打包、绑扎以致货物包装上的标志无法从外侧明显辨识,应在货物外部面向门处另行张贴危险货物标志。
4. 标志应清晰可见、易识别,且与包件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
► 标 志
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应标有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及其他规定标记。
第四部分 危险货物装箱操作
第四部分是整个新标的核心内容,也是装箱检查员和装箱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安全操作规程。分装箱要求、衬垫要求、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的系固、特殊装箱要求。
第五部分 封箱操作要求
1.装箱完毕后,应清理工具、清除废弃物,然后关闭箱门。
2.确认箱门的关闭装置正确啮合并系固。
3.用带有唯一识别号的封志在箱门施封装置上加封。
第六部分 装箱后要求
新标对外观、标牌标记标识、温控系统三部分进行了详细明确,让操作人员一目了然。
一、外观
二、标牌、标记和标识
三、温控系统
第七部分 记录与单证
新标明确了危险货物装箱需拍摄并存档,也明确了装箱记录的保存期限。
一、装箱记录
1.从事海运危险货物装箱作业的单位,应将每次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在“装箱记录”中(参见附录A)。记录内容应包括:积载计划、装箱时间、装箱货况、集装箱箱体状况、货物包装状况、装箱衬垫加固情况、集装箱外部危险货物标牌、标记和标识张贴情况等事项
2.应将危险货物装箱情况拍摄存档,正确显示装箱前、中、后三种箱内状况和相应箱号,并保存在装箱记录中,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
二、单证
1.除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外,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在装箱作业完毕后应正确填写并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至此,新国家标准的全部内容就给介绍完了,文字内容通俗易懂,易于各类层次人员掌握,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作业安全,请从业人员务必认真学习新标,在11月1日后务必使用新标准,这是指引安全的明灯!
文章转载:京检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