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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Incoterms® 2020的7点更新内容
发布日期:2020-7-28 发布者:尊威国际

在今年9月10日,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以下简称ICC)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距离上一次Incoterms®的更新已经过去了10年,ICC通过颁布新版通则,来提醒我们准备迎接新的十年周期。

什么是Incoterms®?

Incoterms®是全球公认的国际贸易术语,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12年,也就是咱们清朝嘉庆皇帝的时候。

当时全球贸易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商人们发现需要用一些约定俗成的术语,来简化合同签订的过程。

比如从澳大利亚向英国贩卖羊毛和矿石,海运费用由谁支付?交货地点具体在哪儿?风险如何划分?万一船只在海上沉没了责任归谁?如果每次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都要花费时间谈判具体条款,这样的效率未免太低,有点浪费时间,不如就用一些术语来统一贸易的语言


于是,世界上第一个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就诞生了,而且沿用至今,可以说是Incoterms®里的经典款了。

在国内有一个专门做外贸业务的BBS论坛,就叫FOB福步,到今天都是挺活跃的,可见FOB这个术语的生命力之顽强。

有了贸易术语,但是还缺少行业组织来规范定义,免得大家对术语的理解出现偏差。

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结束,为了促进国际贸易,ICC就成立了,在1936年,ICC发布了第一版的6个国际贸易术语,除了CIF、FOB和FAS,另外三个都已经不再使用了。

最早的6个Terms都是与海运相关的,因为在那个年代还没有跨越洲际的铁路、公路和空运。“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这句话搁到今天也是没毛病的。

在1953年,随着铁路运输的兴起,ICC首次推出了三个非海运运输的新贸易术语。在1974年,民用航空业崛起后,空运成了崭新的运输模式,Incoterms®也适时地加入了FOB Airport条款。当国际多式联运出现后,ICC在1990年全面修订了内容来适应时代潮流变化。

接下来Incoterms®就进入了每十年更新一版的节奏,在2000千禧年的版本里进一步澄清了出口商和进口商关于海关清关的责任。

在2010年版本里,把术语合并删减至11个,还增加了买卖双方在信息共享方面的义务。

回顾Incoterms®一路走来的历程,就是和全球经济发展趋势、新的运输模式创新和贸易环境变化息息相关的,用一个词总结就是“与时俱进”。

图片来源:ICC官网

2020版都更新了什么内容?

这次更新都主要有哪些变化?让我们赶紧来看一下。

图片信息来源:Kuehne-Nagel德迅

本次的更新算是一次小改版,条款总数依然是11项。之前还有些人预测EXW会从清单中消失,但最终还是被保留了下来。

搞笑的是竟然有不良机构,想要趁着ICC官宣之前,故意散播改版内容的谣言,然后准备收割智商税,组织收费培训班,抢在正式宣布前捞一笔。在ICC正式推出Incoterms® 2020后,谣言终于不攻自破。

如果根据运输模式来划分,此次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 适用于任何运输模式

E组:EXW

F组:FCA

C组:CPT、CIP

D组:DAP、DPU、DDP

2.只适用于水面运输

F组:FAS、FOB

C组:CFR、CIF

根据Kuehne-Nagel德迅的信息,这次的改版升级主要有以下7点内容:

1. FCA货交承运人术语下添加已装船批注。

在老版本中,货物的交付是在船上装载之前完成的,承运人有义务签发带有船上注解的“已装运”提货单或“已收到”提货单,仅当货物实际装在船上时才会签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FCA Incoterms®2020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交易双方可以同意,买方将指示其承运人在将货物装上船前,向卖方签发并交付提货单Bill of Lading。

船公司和卖方有义务通过银行渠道将提单转交给买方。ICC意识到了市场需求,同时注意到FCA条款设想的交货点与船上提货单要求之间存在理论上的不一致。

2.成本出现在每条Incoterms®规则的条款A9 / B9中

在Incoterms®2020中,确定买卖交易方所承担的成本比老版本更加快捷。

3.CIF

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的责任仍然是“自费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 / IUA)的(C)条款或任何类似条款所规定的货物险”。

4.CIP

另一方面,CIP卖方的责任是(如果没有另外的协议),“自费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 / IUA)的(A)条款或适用于所用运输工具的任何类似条款所规定的货物险”。

5.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

Incoterms®2020包括FCA货交承运人,DAP目的地交货,DPU卸货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术语下可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拖车。

FCA术语中,可以使用买方自己的运输工具,在DAP、DPU和DDP中,可以使用卖方的运输工具。

6.从DAT到DPU

终于有术语要改名了。在Incoterms®2010中,术语DAT与术语DAP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在DAT中,卖方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中卸下后即交付给Terminal”。同时,在DAP术语中,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交付了货物。”

Incoterms®2020进行了两项更改。条款的显示顺序颠倒了(在Incoterms®中2020版DAP列在DPU之前,而Incoterms®2010 DAT列在DAP之前。规则名称也已从DAT(在终端交付)更改为DPU(在卸货的地方交付)。

这个变更旨在强调目标位置可以是任何位置,而不一定是在某个Terminal,比如港口或空港,可以是任何地点。当然,卖方必须确保这个地点是具备卸货的能力的。

7.安全要求和辅助成本

Incoterms®2020现在明确将安全相关要求和辅助成本的责任转移给卖方。

以上内容还是非常专业的,我看了半天材料也才勉强翻译出这点内容,自然也不能进行更深入的解读。各位如果想深度了解,可以咨询ICC或是您身边的贸易合规专家,记得要辨明真伪,不要着了伪专家和骗子的道。

如何使用Incoterms®2020?

1.是贸易条款,不是法律条款

首先我们要记住Incoterms®是贸易条款,不是法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ICC本质上就是个民间组织,非官方的属性注定了Incoterms®只能是辅助国际贸易,帮着大家伙儿省点事情,但真出了纠纷它只能摊手,还是要看买卖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而Incoterms®是没有的,这点一定要铭记于心,默念三遍。

2.新、老版本都有效

这是非常神奇的一点。一般新版本文件颁布后,老版本会失效,但是Incoterms®并没有。

Incoterms®2010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但是要在合同里注明到底用的是哪一版的术语。正确的格式应该是这样的三段式:

[The chosen Incoterm® rule] +

[Named port, place or point] +

Incoterms® 2020

举例说明:

CIF Shanghai Incoterms® 2020

DAP 10 Downing Street, London, Great Britain Incoterms® 2020

这样写才能避免任何的歧义,传递最精准的信息。

3.一定要留意贸易合规

对于Incoterms®,我们最最应该关心的是贸易合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

由于很多企业里缺乏专业的合规人才,一旦发生贸易合同术语变更,而单证人员还是使用以前的术语报关,可能会出现漏报运保费的情况,一旦被海关发现,企业会被稽查,情节严重的会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如果企业人员是无知而犯下的错,那是可悲,如果是有意这样做,那就是可恶了。贸易合规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巨大而又深远,需要时刻保持警惕。

根据ICC官方介绍,Incoterms®2020更易于访问和使用,包含更详细的说明性注释和增强的图形,来阐明进口商和出口商对每个Incoterms®规则的责任。

Incoterms®2020还包括如何选择最合适的Incoterms®规则的详细说明。相信在明年年初正式执行以前,ICC还会有更多的内容出台,也包括了中文版的介绍。

从权威官网获取信息,或是咨询专业的货运代理和清关机构,都是了解Incoterms®2020正确的打开方式

本文摘自:弘毅供应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