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品瞒报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上海某航运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违约金合计高达180万元。
被告广州某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原告上海某航运公司托运12个集装箱货物。在托运时,物流公司提交了“张冠李戴”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将危险品货物瞒报为普通货物。后在海事部门查验时被发现。
根据运输合同约定,如发生托运人瞒报危险品情况的,承运人有权要求补齐运费差额,并收取每个集装箱15万元的瞒报违约金。物流公司抗辩称,涉案运输中并没有发生危险品安全事故,航运公司未遭受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计高达180万元,若不作调整,承运人将会从中不当获利,故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实申报危险品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也是预防危险品运输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被告物流公司套用其他货物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进行危险品瞒报,主观上故意明显,客观上将不特定多数的海上人命和财产置于危险境地,对该类行为应当给予鲜明的否定性评价。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涉危险品运输的重特大事故多有发生,给生命财产、环境资源和产业链稳定造成巨大损害。实践中,一些企业出于逃避危险货物监管、降低运输成本、盲目追求出货效率等目的,屡屡心怀侥幸实施瞒报甚至谎报,对航运安全和海上平安城市建设埋下隐患。
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瞩目的特大型城市,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本案对没有造成事故的瞒报危险品行为作出不予调低违约金的裁决,正是在“人民城市”理念指引下,明确昭示了倡导如实申报的司法价值导向,通过支持带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加大违法、违约经济成本,对危险货物瞒报形成强有力的遏制效应,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保护生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重罚!最高10万美元!万海警告:瞒报、漏报、错报将面临高达100000美元的罚款
万海航运继5月29日发布公告后于6月20日再次发布更新公告重申,强调所有客户必须如实、正确的申报货物。任何关于货物的瞒报/漏报/错报等申报不实行为,承运人有权依据双方订立运输合同时的约定,向货方收取违约金、押金。
更新后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危险品箱必须提供真实的CLASS、UNNO、详细品名以及危险品申报书和包装证明书。如出现瞒报、漏报、货实不符等情况,一经查出,甲方须支付违约金USD100,000/UNIT。并在乙方通知后7天内缴交。
若瞒报、漏报或错报之货物属于非危险品,甲方应给付违约金USD100,000/UNIT以及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有损失赔偿费用。并在乙方通知后7天内缴交。
若有瞒报、漏报或错报之货物,经乙方通知,甲方必须立即支付USD 100,000/UNIT作为押金,相关押金作为后续诸如箱损、滞留期的超期费(涉及瞒报的超期费需以3倍计算)、码头费用、各地海关相关处理费用等费用以及承担如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有损失赔偿费用,若有金额不足之处需再补足。并在乙方通知后7天内缴交。
6月19日,东方海外发布了关于货物瞒报的客户通知。通知中表示:“作为对安全和合规的承诺的一部分,恳请所有托运人或其订舱代理务必如实申报所运货品,尤其是对于危险品、火灾危险性物品、禁止或限制类别货品,请务必在订舱时向东方海外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货物信息。”
东方海外表示,如需更改货物描述,请托运人或其订舱代理及时于装载的集装箱交还码头前提交书面订舱修改申请。“对于任何因错误申报或隐瞒申报而引起潜在风险甚至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律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当货物处于承运人的托管下,如有涉及漏报,错报或瞒报,无论是通过货物查验,还是证明文件证实,或是托运人或其订舱代理对货物信息更改声明时被发现,托运人或其代理都将面临因不实申报而引致的运费差价、额外附加费,以及货物瞒报违约金(此费用按每个集装箱来征收)负责。此外,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进一步对东方海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诉讼和索赔进行赔偿。
如有瞒报等行为,每个集装箱最高罚30,000美元。文章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维运网、万海航运、OOCL通知等.